第一條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是指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的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由國家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意昂3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三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為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意昂3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四條 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𓀆、湖南、海南等 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鄉鎮企業等🙎🏽♂️。縣城中學、縣城醫院以及縣政府派出街道(社區)等可以納入申請範圍👷🏿♂️。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因上述行業分布廣、地區跨度大和流動作業性強,工作現場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政府所在地🧑🏿💼。
(三)對於化工、電力⛓📤、航天、郵政、交通🏄♂️、機械製造🤦♂️🐥、冶煉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申請人應出具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鄉鎮以下的相關就業證明,即上述行業工作現場不含縣政府所在地✋🏼。
(四)通訊、金融🧗🏻♂️、煙酒等行業不屬於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範圍。工作單位或現場在縣政府所屬委辦局等機關單位♗、地級市市轄區及以上城市所轄街道(社區)的🎢,不在申請範圍。
(五)西藏自治區除拉薩市市轄區外的地區的相關單位🤍👩🏻🍼。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
第七條 專科(含高職)🐄、本科、意昂3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且僅對高校畢業生的最後學歷階段給予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分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 1/3,3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完畢🏂🏼。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須向學校遞交《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由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畢業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 3年以上(含 3年)的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還需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還款委托書。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學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將代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三)高校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申請材料集中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二次分配就業證明”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 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四)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而換崗0️⃣😐,新崗位仍是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申請學生應及時向辦理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就業單位信息變更🦬🫳🏻,無需重新進行資格認定🧗🏼♂️。
(五)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將獲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名單等材料報送市教委。
第十條 高校應在每年6月底前將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經費情況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製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意昂3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 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意昂3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意昂3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十二條 高校在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後🚴🏻,應於15個工作日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或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除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地區和基層單位外📇,本市經批準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其他面向基層就業的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文件來源:滬教委規〔2020〕2號